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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2.项目投产一年以上
3.项目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自筹资金高于总投资的30%,土建投资不能超过总投资的30%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三、申办程序
1.企业网上填报项目备案登记表
2.处长分派业务
3.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
4.处领导对项目进行复审
5.报主管局长审定
6.企业提交完备的纸质申请资料
7.核实材料后出具《备案证明》
四、承办时限
1.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五、有关说明
1.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除按照国家要求需要进行核准的项目以外,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核准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办理,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2. 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可凭《备案证明》和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需同时提供自有资金证明。
3. 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可凭《备案证明》、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相关设备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如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另需提供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确认书。
4.已取得项目备案的企业如要申请财政借款,在取得《备案证明》后,另外提供资金申请报告。
5. 业务咨询电话:82107474
6.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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