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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自进自用; 2.自进自用的三资企业; 3.有代理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最终用户进口。 获外商赠送则必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接受赠送意见书。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如何填写请仔细参照表格背面说明,须打印部分涂改无效);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最终用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进口商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以公函形式出具的《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须同表格上签字人一致)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职务、签字笔迹和公司印章(样本见附件二。)进口商最高行政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6.以公函形式出具的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职务和签字手迹证明,要求同4(样本见附件三)。最终用户最高行政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事业单位的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所长、副所长、会长、副会长、主任和副主任; 7.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8.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9.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将视审查需要提出); 10、“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另外复印一份一并交来。 三、申办程序 1.企业领取空白表格 申报单位来技术发展处服务窗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凭进口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领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空白表格。表格根据实际情况申领,需进行申领登记。 2.企业提交表格 企业将表格填妥并签字盖公章(详见该表背面填表说明,须用黑或蓝色水笔签字,须打印部分涂改无效),附上相关材料(见申请材料),由技术发展处转报商务部,企业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申请后可自己报商务部。 3.通知企业返回情况 商务部科技司审批返回后,技术发展处按照企业填写的联系方式通知企业前来领取。 4.企业送交“到货证明” 货品到达深圳后,企业填写“到货证明”,附报关单、提货单送交技术发展处,由技术发展处转报商务部。 四、承办时限 1. 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技术发展处初审后转报商务部科技司,特殊情况的,经申请同意后企业可以自行报送商务部; 2.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不予申请的原因。 五、有关说明 1.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进口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 2. 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但外商投资企业只能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3.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保证,未经出口国政府许可,不得将取得《说明》后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或向第三国转口。 4. 凡办理《说明》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都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要求所有相关人员自觉遵守,并确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5. 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进口商在申请《说明》前,应当明确告知最终用户申请《说明》的有关规定及最终用户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如实填写《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声明》。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敏感商品和技术时,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6. 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只办理一份。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的用户、不同的用途或不同的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7. 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接受单位是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国内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进口商的身份申请《说明》,接受单位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国内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委托进口商申请《说明》。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8. 表格第一联《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有效。第二联《说明》及第三联《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声明》由商务部存档。第四联《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填写,连同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和货物提单复印件,一并交回商务部。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在填妥表格后、提交商务部前将第二、三联复印存档,在商务部出具后、送交出口商前将第一联复印存档。 9. 取得《说明》的进口商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的,应当将《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书面说明情况。 10. 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11. 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12. 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的敏感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和安排访问。 13. 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最终用户检查的内容包括: (1)出具前现场检查;(2)出具后现场检查;(3)到货后现场检查;(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14. 商务部可就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调查范围内所必需的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有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信息并给予协助。商务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15. 如需查询办理情况和其他有关问题,进口商可以致电商务部科技司出口管制一处或技术发展处咨询。
商务部审批单位:商务部科技司出口管制一处 电话:(010)65197366,65197390 传真:(010)65197366 深圳贸易工业局技术发展处 电话:82107474 传真:8200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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