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签发(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
| 受理对象和条件 | 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
| 申报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或《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2.货物进口合同; 3.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属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1.如申请进口旧机电产品,另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申请进口招标目录内产品,须通过具有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国际招标,凭中标结果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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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程序 | 地方审批部份: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3号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送处领导审定——申请人到5号窗口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审批部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3号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送处领导审定——转报商务部 |
| 受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受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
| 收 费 | 20元/份 |
| 受理地点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 |
| 咨询电话 | 82107458、821075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