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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发布时间:2005-3-9 14:04:00  来源:对外
项目名称签发(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受理对象和条件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2.货物进口合同;
3.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属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1.如申请进口旧机电产品,另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申请进口招标目录内产品,须通过具有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国际招标,凭中标结果办证。
受理程序地方审批部份: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3号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送处领导审定——申请人到5号窗口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审批部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3号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送处领导审定——转报商务部
受理时限4个工作日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收 费20元/份
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2107458、8210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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