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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已确认为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一份 2.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3.《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或《产品出口企业确认文件》复印件一式五份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申办程序 1.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2.处长分派业务 3.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处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5.200万美元以上的申请报主管局长审核 6.出具《备案证明》 四、承办时限 5个工作日内予以出具免税证明。 五、有关说明 1.资金来源应是两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4.企业在申报前应自行对所进口设备逐一审核,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范围内的设备,应与剔除。 5. 业务咨询电话:82107474 6.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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